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促进校园网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及《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校园网是指在学校范围内,包含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和物联网等多种形式的融合网络,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资源共享、信息交流、协同工作和网络访问等接入服务,由学校统一建设和管理。校园网覆盖区域分为教学办公区、公共服务区和学生宿舍区。教学办公区是指办公楼、教学楼等区域;公共服务区是指食堂、体育场、户外广场等区域;学生宿舍区是指学生宿舍区域。
第三条 校园网组成。校园网由出口层、核心层、接入层和光缆线路四个部分组成。
出口层是指校园网与互联网互联部分,与中国教育和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为用户提供互联网访问服务。出口层主要包括出口路由器、防火墙、流量控制设备、负载均衡设备、安全设备以及运营商线路等。
核心层是指校园网楼栋间的高速互联及基础服务器,主要包括核心交换机、路由器、域名服务器、认证服务器、日志服务器等。
接入层是指各楼栋内的局域网,将各种终端接入到校园网。楼栋内的局域网分为有线局域网和无线局域网,有线局域网包括交换机、信息点、线路等;无线局域网包括以太网供电交换机(POE交换机)、无线访问接入点(AP)、线路等。
光缆线路是指用于接入层与核心层之间、核心层与出口层之间的互联线路,主要包括主干光缆环路、光纤交接箱、各楼栋到光纤交接箱的光缆、校区间的互联光缆等。
第四条 校园网管理。校园网管理包括校园网建设及运行维护、IP地址管理、域名管理、用户管理、校园网账号管理、服务器入网、特殊设备入网、内网应用外网访问(WebVPN)服务和安全管理等。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机构与职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总体规划、制度建设和统筹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出口层、核心层、无线局域网建设与运维,楼栋内已有有线局域网的运行维护管理、用户管理、光缆线路管理、IP地址管理、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管理,以及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培训和服务等。
基建修缮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基建修缮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审核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项目实施中提供技术支持,参与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验收。
学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校园网用户身份和特殊设备入网的审核,协调提供本部门所在楼栋校园网设备间以及设备间电源等工作。
第六条 校园网设备间管理职责。校园网设备间安全与校园网设施安全实行“属地托管”原则。
第三章 校园网建设与运行维护
第七条 校园网出口层。校园网的出口层可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及相关基础电信运营商互联,可采用带宽升级、部署缓存设备、线路负载均衡等多种技术手段满足师生互联网访问的需求。各部门应通过校园网与互联网连接,若需要单独线路与互联网连接,须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并备案。
第八条 校园网核心层。校园网的路由、网络访问控制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各楼栋使用二层网络设备接入校园网。
第九条 校园网光缆线路。按照《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条 办公区有线局域网。教学办公区以及公共服务区按照每个房间一个信息点的标准进行设计,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汇聚交换机并维护到每个房间的校园网进线和房间内部信息点、接入交换机。房间装修改造时应保护好房间内校园网的进线不被破坏。
第十一条 无线局域网。学校的无线局域网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建设和维护。
第十二条 校园网设施管理。各楼栋内信息点、AP、网络线路、布线槽、桥架、楼内汇聚交换机及机柜等校园网络设施,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安排,统一管理,其他部门和个人如要使用,须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待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和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和系统配置。如有损毁、丢失校园网络设施的,由楼栋所属部门照价赔偿,性质严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运维管理。校园网在一般运维时,应尽量保证校园网正常运行。校园网在进行核心设备升级改造、网络核心结构或系统重要功能变更、系统参数调整、重要隐患排除等重大运维活动时,应制定详细的运维方案,可根据运维方案暂时关闭校园网或部分区域关闭,并提前告知用户,运维完成后立即开放。重大运维活动应主要在夜间进行,以尽量不影响师生使用校园网为原则。一般运维关闭校园网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重大运维关闭校园网时间不得超过48个小时。
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当校园网遭受黑客攻击、病毒侵袭、长时间停电或其他紧急情况事,可暂时关闭校园网或部分区域关闭,紧急情况处置完毕后开放。
第十五条 机房管理。 校园核心数据中心机房按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中B级标准进行设计,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建设及运行维护。其他部门建设数据中心机房,需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机房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制定日常运行维护办法,部门自建数据中心机房由建设部门进行维护并负责机房安全。
第四章 用户管理与服务
第十六条 校园用户。允许接入校园网人员包括:学校在编教职工、在读学生和学校聘用的社会用工。来校短期进修、培训、访问或交流的人员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允许在校期间接入校园网。
第十七条 实名认证。校园网实行实名认证上网,接入用户使用校园网账号和密码使用校园网。教职工、学生的账号通过学校基础数据库中人员编号和姓名进行实名,临时人员通过所属部门提供的身份证件和姓名进行实名。
第十八条 账号分类。校园网账号实行分类管理,账号分为教职工账号、学生账号、临时账号和会议账号。正式账号为在编职工或学生的人员编号。临时账号为非在编人员的身份证号,包括各部门聘用的社会用工,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来校进修、培训、访问或交流等人员。会议账号是指提供给参加在我校召开的会议的非我校人员使用的校园无线账号,会议账号允许多用户同时使用,由我校主办会议部门申请。
第十九条 教职工与学生账号管理。教职工和学生账号是入职或入校时自动开通。如需暂停使用账号,可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
第二十条 临时账号管理。临时用户需持有效证件及学校部门开具的证明开通账号;临时账号最长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未办理延期的自动销户。
第二十一条 会议账号管理。会议账号需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会议账号根据会议通知的会期制定有效期,有效期满后自动销户。
第二十二条 账号安全。所有校园网用户应保管好本人的校园网账号和密码,严禁借给他人使用。按照“谁的账号,谁负责”的原则,账号申请人承担该账号上网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三条 认证方式。用户可采用客户端认证、Web认证和MAC地址认证等多种认证方式接入校园网。用户不得使用会影响校园网络认证的设备或软件,不得使用未经学校发布或认证的客户端连接校园网。
第五章 校园网接入
第二十四条 服务器接入。为网站或信息系统提供运行环境的通用服务器,原则上应纳入学校数据中心统一建设和管理。为专用系统(例如专业计算平台或仿真平台)提供运行环境的专用服务器,由服务器所属部门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和备案后,接入校园网,限制在校内访问;若需开放互联网访问,须经漏洞扫描、人工渗透等安全检查,明确系统开放时间并由其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并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二十五条 物联网设备接入。物联网设备是指通过传感器、处理器、通信模块等技术实现与互联网连接和数据交换的设备。物联网设备可采用有线和无线的方式接入校园网。
物联网设备需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接入校园网申请手续。物联网设备接入校园网的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如仍需使用须重新申请。物联网设备一般限制只能在校园网内访问。
第二十六条 数据中心接入。数据中心是指由服务器、存储、应用系统、数据库系统和内部网络等组成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学校数据中心内部网络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建设与管理。经批准自建自管数据中心需接入校园网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IP地址并协助其接入校园网。自建自管数据中心所属部门必须按照经批准的方案使用IP地址等网络服务,不得为其他部门提供服务器托管、虚拟机等服务。
第六章 WebVPN服务
第二十七条 WebVPN服务。WebVPN服务是提供给校园网教职工用户和留学生用户在校外访问校园网内部资源和应用系统的一种服务。
第二十八条 WebVPN账号申请。教职工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中的“学院VPN申请”流程申请开通WebVPN服务。教职工WebVPN账号实行年审制度,每年需审核一次。留学生因研究、学习需要可以申请WebVPN账号,经辅导员和所在院部同意后开通。留学生WebVPN账号的最长使用时限为3个月。
第二十九条 WebVPN用户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WebVPN用户在网上的一切行为由该账号申请人负责,因违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账号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七章 IP地址与域名管理
第三十条 校园网IP地址。接入校园网设备所使用的IPv4地址和IPv6地址,统一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和分配。
学校数据中心的IP地址允许互联网双向访问,其他IP地址仅允许单向访问互联网,如需开通互联网访问,依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 校园网域名。学校域名统一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管理和分配,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具体配置。用户不得私自架设域名服务器,不得使用校园网IP地址申请校外域名。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学校各部门设立互联网站,应使用学校互联网络域名。除以下情况外,各部门不得申请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并解析到学校互联网IP地址:
(1)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2) 因国际交流合作,需要使用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一级域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校园网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由使用单位提出注册申请,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后,方可注册登记。学校其他一级域名之下的域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后,域名申请使用单位向有关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办理申请、注册手续。
第三十五条 以下单位或组织可以因以下用途申请注册使用学校校园网二级域名。
(1)学校职能处室、二级院部,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机构、教学基地,以学校名义参加的国际合作科研机构、教学基地,学校批准设立的研究院、委员会、部、室、所、中心等组织,设立单位网站。
(2)有关部门经批准建设学校主要信息系统。
(3)经学校批准开展的重要活动(会议),其主办方设立活动(会议)专门网站。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校园网域名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析。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依法设立域名服务器。校内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设立域名服务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开展网站检查工作,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域名解析服务。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不对任何部门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其他资质文件用于非学校互联网络域名的登记和注册。
第三十八条 域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以下本文所指“域名”,如无特殊说明,均特指学校校园网域名。
第三十九条 为维护学校利益和公众利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预留部分学校互联网络域名。
第四十条 有关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主管部门、重要活动(会议)主办者,通过网站备案的,可以申请注册学校互联网络域名。原则上每个备案的网站只能申请注册一个域名。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不接受个人申请注册。
第四十一条 申请注册的域名应符合学校互联网络域名体系。域名的名称应使用组织机构名称、信息系统业务名称、活动(会议)主题的英文、英文缩写、汉语拼音或汉语拼音缩写。原则上,不得使用个人姓名及缩写作为域名的名称。
第四十二条 域名注册申请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经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批,并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签订用户注册协议。申请注册学校校园网三级域名,还需经过所属二级域名使用部门同意。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部门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使用部门。
第四十三条 域名使用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注册或使用域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域名使用部门承担。
第四十四条 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域名使用部门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第四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域名使用部门应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注销所注册域名:
(1)域名对应的网站或信息系统不再设立;
(2)因活动(会议)注册使用域名,活动(会议)已经结束;
(3)域名使用部门不再使用所注册域名。
第四十六条 已注册的域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域名使用单位:
(1)域名使用部门申请注销域名的;
(2)域名使用部门提交的域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3)域名对应的网站未按学校规定履行备案年度审核手续,或注销备案的;
(4)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做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5)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第八章 校园网安全管理
第四十七条 安全与保密。校园网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信息安全保密管理规定,按照“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不得在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递国家秘密或其他各类有害信息。
第四十八条 病毒与网络攻击。用户应加强计算机病毒的预防和治理,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应用程序,禁止传播计算机病毒的任何行为。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四十九条 违规行为处理。用户应自觉维护校园网运行的安全,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网络安全监督和检查。用户在网上的一切行为由用户本人负责,对于从事违纪、违法活动者,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向学校及公安部门申诉、举报,由于违纪、违法行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违规用户承担责任。
第五十条 重要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如遇考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时,根据主管部门要求可以部分或全部关闭校园网,或者限制网站、信息系统的互联网访问。若信息系统或网站责任部门要求在重要活动期间开放互联网访问,必须明确开放时间并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并经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
第五十一条 安全漏洞处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漏洞是指信息系统在需求设计实现配置运行等过程中,有意或无意中产生的缺陷。信息安全漏洞的管理具体按照《网络与信息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严禁私设网络及相关设备。严禁用户在房间之间布线;严禁私自架设无线路由、代理服务、地址转换和动态地址分配等干扰校园网络正常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公共计算机安全。各部门自建自管网络机房、数据中心等公共计算机必须记录包括各时段使用人姓名等信息在内的使用日志,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第五十四条 信息保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不得泄露、篡改、毁损用户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不得向外部门提供校园网流量数据,若安全部门因安全原因需要校园网流量数据,须取得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领导同意。
第九章 基建修缮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
第五十五条 基建修缮工程与计算机网络。本办法所称“计算机网络”,是指校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时,包含在基建工程或修缮工程(统称“基建修缮工程”)内实施建设的需与校园网络联通的楼宇内部计算机网络,包括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
基建修缮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和验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五十六条 部门职责与分工。基建修缮工程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基建修缮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实施和验收管理工作。其中,工程主管部门是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基建修缮工程承担项目管理责任的基建管理部门、综合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审核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在项目实施中提供技术支持,参与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验收。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计算机网络项目的建设、验收和运行服务情况进行管理,以及对相关部门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总体原则。计算机网络建设应为“交钥匙工程”。
在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和预算时,应充分考虑有线和无线网络的综合布线工程主材、辅材、网络机柜、网络交换机、双绞线跳线、网络机柜供电、设备间与室外通信管道对接等需求。
土建及楼宇内计算机网络安装部分由工程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楼宇内计算机网络管道应互通,且应与楼宇附近的校园网络管道贯通(具体弱电手井汇接点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指定)。从校园网络主干连接至基建修缮工程楼宇设备间的网络光缆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组织敷设。
第五十八条 设计承建资质。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设计方、承建方应均具有电信、通信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或建筑智能化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由工程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选定。
第五十九条 学生宿舍区计算机网络建设规范。学生宿舍区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遵循以下技术规范。
(1)新建及改建的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含综合布线和设备集成),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公司制定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并由工程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
(2)每房间信息点插座数量按n+1设计,其中n为床位数,1预留给无线网AP。
(3)有线信息点布线材料应使用超五类标准以上的非屏蔽双绞线,线材、模块及配线架等均应使用市场上主流知名品牌产品;校园无线信息点须遵循六类布线标准。
(4)根据楼体大小合理设置独立的、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的计算机网络专用设备间。楼栋所有线缆尽可能汇聚到同一个设备间,视实际情况(如网线超长等原因)可设多个设备间。设备间之间一般用六类网线或光纤连接。
(5)有线信息点至设备间的双绞线链路长度不得大于80米,配线架至交换机的柜内跳接应采用合格的超五类或六类标准的成品跳线,跳线两端采用P型标签标示。
(6)设备间的线缆桥架一律采用1—1.2mm厚度的热镀锌板桥架。桥架宽由汇聚的线缆数确定,所有配线架、跳线及房间内的信息点面板上均需标识相对应的房间号,便于后期维护。
(7)交换机应选用可管理交换机,接入端口不低于24口,速率不低于100m,上联速率不低于1000m。交换机安装采取间隔1U安装方式,根据交换机和配线架的数量合理配备机柜。机柜应采用市场上主流知名品牌、前后门通风网孔型式的42U标准机柜,每个机柜需配备1—2个防雷的电源插排PDU,每个PDU不少于6个插座。采用专用空开(10 A)、电源专线和2个专用电源插座给网络设备间供电,严禁使用一般接线板。
第六十条 教学办公区计算机网络建设规范。教学楼区、办公楼区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应遵循以下技术规范。
(1)新建、改建及扩建教学楼、办公楼的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含综合布线和设备集成)方案,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公司进行设计。在此期间,工程主管部门应协调房屋使用单位与设计单位充分沟通,了解使用单位需求,制定合理、可行的技术方案,并由工程主管部门书面提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
(2)线材、模块及配线架等均应使用市场上主流知名品牌产品。无线网布线按楼房全覆盖的要求设计信息点。
(3)网络设备选型应选用市场上主流知名品牌,交换机技术参数根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需求配置。
第六十一条 技术方案确定。在确定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招标技术文件之前,工程主管部门应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相关用户需求和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技术方案;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技术方案予以审核并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技术方案经工程主管部门和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双方盖章确认后,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十二条 项目招标评标。在组织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时,工程主管部门应通过招标评标管理部门,要求投标方就所涉及布线主材及网络设备提供原厂授权证书和产品出厂检验资料。中标方所提供的上述资料的副本,由工程主管部门随同计算机网络建设而工程资料一并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备案。
第六十三条 项目施工。网络建设项目实施前,工程主管部门协调施工单位将工程材料(线材、模块、面板等)样品送信息检查中心检测,以保证工程材料品质;实施过程中,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对相关技术问题提供技术支持(包括设计方案、交换机配置信息等);工程完工后,施工方应对所有信息点进行逐点自测,制成测试报告,经工程主管部门确认后,作为验收文件的一部分。
第六十四条 质保与售后。网络建设项目质保期应不小于两年,网络交换机原厂质保期应不小于三年。质保期均从通过网络项目验收或基建修缮工程验收之日起计。质保期内由承建方负责故障维修。
不低于上述售后服务条件的相关条款应在基建修缮工程(或其网络建设项目)合同中予以明确,由工程主管部门落实。
第六十五条 专项验收。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作为基建修缮工程的一部分,按照基建修缮工程的专项工程进行验收。
基建修缮工程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专项验收。
第六十六条 项目文档。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验收前,工程主管部门须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提供以下工程技术文档。
(1)工程相关资料
项目需求和主要任务文件、招标文件副本、中标单位投标文件副本(含所涉及的布线主材及网络设备的原厂授权证书、产品出厂检验资料副本)、中标通知书副本、计算机网络项目建设合同(或涵盖本计算机网络项目建设任务的基建修缮工程合同)副本。
(2)工程实施情况
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施工方案、项目网络拓扑图、项目实施日志、综合布线系统平面布置图、配线架端口信息、设备配置信息、项目变更说明。
(3)工程所用产品和设备
主要产品介绍、产品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明、项目收货单、用户操作和维护手册。
(4)工程验收信息
工程验收申请、自检测试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用户使用报告、第三方检测报告、工程相关实物实景照片。
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未通过验收的,该楼宇内部计算机网络不能与校园网络联通。
第十章 校园网设备间建设与管理
第六十七条 校园网络设备间定义。校园网络设备间(以下简称设备间)是指设在学校楼宇内外的,专用于放置或布设校园网络基础设施的独立房间和区域,以及设置在户外的计算机网络交接箱、人手井等。
第六十八条 设备间分类。按照管理责任设备间分为托管设备间和非托管设备间。
托管设备间是指明确有特定部门负责管理的设备间,包括所有的学生宿舍设备间,以及分布在各职能部门或二级院部楼内的办公设备间。
非托管设备间为在公用区且没有明确部门负责管理的办公区设备间。
第六十九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学校所有校园网络设备间。校园内的公用通信网络、专用通信网络设备间参照此细则管理。
第七十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设备间建设与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全校校园网络设备间的规划、设计及施工方案的审核与管理,负责设备间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负责非托管设备间的安全管理。
学校各部门应对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相关工作予以配合和协助。
第七十一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托管设备间所属管理部门负责设备间的消防与安防管理,配备设备间安全负责人,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备相关人员信息。
各职能部门或二级院部楼内办公区托管设备间的消防与安防管理由该部门或二级院部负责;学生宿舍设备间的消防与安防管理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以书面形式与设备间托管部门进行消防与安防管理责任约定。
第七十二条 设备间的建设必须符合第九章基建修缮工程中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中相关的要求。
第七十三条 新建楼宇的设备间必须是独立房间。现使用的非独立设备间,应逐步改建为独立设备间。
第七十四条 校园网络接入部门负责提供符合设备间建设要求的独立房间或区域,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和便利条件。
第七十五条 独立设备间使用面积不得小于6m2;设立在公共区域的设备间应与周围其他设施、物品等相隔不少于1m的距离。
第七十六条 设备间的位置应选择在远离水源、火源、热源和危险品的区域。
第七十七条 设备间必须采用独立的24小时供电回路,依据设备负载配置一到两个10A的空开和电源专用插座。任何人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改造或使用设备间的专用电源。
第七十八条 为保障网络设施正常安全地工作,设备间的室内温度应控制在30℃以下。
第七十九条 设备间内及周围严禁存放危险物品,包括易燃品、易爆品、腐蚀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等。
第八十条 独立设备间内不得放置与校园网络运行无关的物品,非独立设备间内的校园网络设施必须与其他物品及用电设备设施等安全隔离。
第八十一条 非托管设备间及学生宿舍设备间的消防设施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办公区托管设备间的消防设施由设备间所属部门负责配备。
第八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为设备间制作和发放安全标识和联系标牌,设备间管理所属单位负责张贴安全责任人姓名及其紧急联系方式。
第八十三条 设备间采用准入制。任何人员未经设备间安全负责人许可不得入内。准入人员须持有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发放的工作牌照或证明文件,并在设备间安全负责人陪同下进入设备间。
第八十四条 设备设施操作采用许可制。任何人员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相关负责人允许,不得擅自对设备间的设备设施进行操作。增加、安装、调试、更换、拆除设备间的设备设施,或对设备设施的配置进行维护操作时,必须做好相关操作记录。相关操作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八十五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设备间进行运行维护和安全巡查,实地例行检查每个月不少于一次。对巡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相关责任单位必须按时予以整改。
第十一章 移动通信基站管理
第八十六条 移动通信基站。本办法所称的移动通信基站(包括塔站、屋面宏站、微基站等室外基站和室内分布系统,以下简称“基站”),是指在一定区域内通过移动通信交换中心与移动通信终端设备之间进行信息传递的无线电台(站)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楼顶塔、落地塔、单管塔、增高架等支撑设施,以及天面、机房、专用传输线路、电源等)。
第八十七条 设置原则。基站是重要的基础通信设施,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基站或者干扰基站运行。校内基站设置遵循“安全环保、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合法使用、规范管理”的原则。
在校内使用基站的单位必须依法获得无线电台执照。严禁任何单位和组织违法设置和使用基站,严禁个人在校内设置和使用基站。
第八十八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基站的规划、选址、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校内部门自建无线电发射台的设置与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1)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基站设置申请报告
(2)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①负责受理基站设置申请,发放设置与施工许可批文;
② 组织技术专家对基站设置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
③ 组织签订基站租赁等相关协议;
④ 协调相关部门解决基站设置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⑤ 监管基站使用情况,处置违规基站;
⑥ 协助相关部门对破坏基站的行为进行处置。
⑦ 审核基站光缆路由与实施方案;
⑧ 实施基站光缆的分配与运维管理。
(3)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部门负责审核基站的站址及建设形式是否符合学校校园规划与环境要求,并提出相关要求。
(4)总务部门
① 发放基站施工许可批文;
② 负责协调基站所需电力;
③ 协助相关部门解决基站设置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物业管理部门
① 提供设置楼顶基站或室内分布式微基站所在楼宇的公用房使用单位信息;
② 协调设置楼顶基站或室内分布式微基站所在楼宇的公用房使用单位提供基站设置场所。
(6)保卫部门
① 巡查基站设置与维护施工单位的施工许可批文,查部门违规施工;
② 协助相关部门处置违规基站;
③ 协助相关部门对破坏基站的行为进行处置。
(7)财务部门收缴基站租赁费用并纳入学校财务统筹管理。
(8)后勤部门
① 协助基站设置和使用单位配置所需电力;
② 根据签订的基站相关协议,提供相关服务。
(9)出租出借用于基站设置的公用房使用单位
① 向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公用房出租出借手续;
② 查验在本单位进行基站施工的单位是否持有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发放的施工许可批文。 第六条 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
(1)保障基站设置与管理符合国家及学校相关要求;
(2)监测基站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维护更新设备,确保基站正常运营,确保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定;
(3)拆除废弃基站及附属设施。
第九十条 辐射安全。基站规划与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技术标准与规范,符合学校相关管理规定。
校园为广大师生长期工作、学习及生活的场所,校园内设置的基站应符合环境电波卫生标准(GB 9175—1988)电磁辐射一级安全区的要求,设置的基站不得影响师生健康,不得对其他无线电系统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危及相关建筑物和设施的安全。
第九十一条 基站选址。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应根据移动信号网络覆盖区域、无线电波传播特性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性能状态等情况,统一规划,合理选择站址。
站址的选择必须符合学校规划、环境保护与景观要求,避开历史保护建筑物、重点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物、主要出入通道等。
如若站址拟设在学校公用房屋顶、墙面或室内等部位的,则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须在站址规划阶段征得该公用房的使用单位同意,并由该使用单位按照学校公用房管理相关规定,在管理部门完成房屋出租出借相关手续。
第九十二条 资源共享。校内室外基站布局与选址应采用集约化方案,各基站使用单位应尽量共享同一站址资源,室内分布式等低功率微基站应采用多网合一的资源共享方式。
第九十三条 设置要求。基站天线的朝向和布局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尽量才用建在路面的小型化、隐蔽化建设方案。
校内不能设置高能大功率基站,严禁设置、使用超过国家电磁辐射环境标准的基站。
第九十四条 设置申报。基站设置按年度集中申报,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应于年初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基站设置申请审批表;
(2)基站站址规划;
(3)基站建设方案(含景观美化方案、技术资料);
(4)宏基站的电磁辐射环评审批材料及相关批复文件,微蜂窝基站、室内分布系统等微基站的环评豁免审批材料及批复文件;
(5)无线电台执照相关材料;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十五条 审核与论证。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会同校园建设规划部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计划财务处、后勤基建部门等相关部门及涉及的公用房使用单位对以上材料进行形式审核。通过审核的,网信办组织技术专家对基站设置方案进行可行性和必要性论证。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审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对通过技术专家论证的基站设置申请进行审议,通过审议的设置申请由网信办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院长办公会审批的基站设置申请,由网信办出具相关基站设置批文。基站设置批文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设置的,需重新申请。
第九十七条 签订协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获批设置的基站签订基站租赁等相关协议。完成相关协议签订的基站,方可进入建设环节。
第九十八条 施工许可。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在设置基站前,应向后勤基建处申请施工许可;获得施工许可批文,方可在校内开展基站的设置工作。施工许可有效期为六个月。基站设置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文要求进行施工,施工现场竖立施工信息告知牌,明示施工许可信息;工作人员挂牌施工。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须确保施工安全,并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施工许可批文内容应同时知会学校相关部门。
第九十九条 路由光缆。基站路由使用的光缆及其管道由学校负责提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基站情况,分配管道及光缆。未经学校同意,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不得自行敷设光缆。
第一百条 验收与使用。基站设置完成后,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在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工作日内,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环评验收。环评豁免的微基站,可由网信办组织验收。通过验收并获得政府管理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的基站,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基站备案。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应在获得电台执照后,向网信办提供相关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并承诺共享基站资源。学校相关部门对完成备案手续的基站供电,使其投入使用。
第一百零二条 备案管理。校内基站管理实行备案管理制,基站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未在网信办备案的基站将被学校拆除或限制使用。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
(1)基站基本情况,包括基站站址、设置单位、运维单位、使用单位、基站使用状况、租赁协议有效期限等;
(2)无线电发射装置技术资料,包括技术参数、产品合格证等;
(3)环保部门颁发的电磁辐射验收合格证;
(4)国家通信管理部门颁发的无线电台(站)执照;
(5)承诺基站电磁辐射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承诺书。
第一百零三条 辐射监测。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应每季度向网信办通报基站电磁辐射监测情况,网信办可抽查或依师生要求随时监测基站电磁辐射情况。存在电磁辐射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基站,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将电磁辐射降至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一百零四条 维修与变更管理。现有基站需要维修变更的,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须向后勤基建处申请施工许可;现有基站需变更无线电台(站)核定内容的,还应先完成无线电执照变更手续。若新无线电台(站)发射装置功率不大于原有功率的,应提供新旧装置功率变更说明等资料;若新无线电台(站)发射装置功率大于原有功率的,参照基站设置相关规定重新申报。
第一百零五条 基站拆除。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应及时拆除废弃基站,并向网信办注销基站备案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基站拆迁。因学校建设需要,需对使用期未满的基站进行拆迁时,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须予以配合。
第一百零七条 应急基站。遇到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可临时设置、使用符合国家电磁辐射标准的应急基站。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须及时通报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校内单位予以配合。紧急情况解除后,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应立即拆除应急基站,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通报拆除情况。
第十二章 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建设与使用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信息管网与线缆资源。本办法所称信息管网,是指用于敷设各种弱电类线缆的地下管道及其放置管道或直接放置线缆的管沟,以及部署在管道沿线的校园信息网络运行所需的配套设施;本办法所称线缆资源,是指用于数据、网络、广播、电视、电话、视频等信号传输的光缆、同轴电缆等各类弱电类线缆。
第一百零九条 基本原则。按照“全校一张网”的发展规划,学校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的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统一出口”和“管理规范、责权明晰、资源共享”的原则。校园内信息管网的建设、管理职责及其所有权归学校。
第一百一十条 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的建设与管理职责。
(1)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全校一张网”的总体建设目标与方案,协调解决建设与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
① 制定信息管网和线缆资源总体需求、建设规划、使用规定、管理要求等;
② 统筹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管理,协调处理“全校一张网”建设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③ 负责审批使(租)用信息管网和线缆资源申请,管道分配等。
(3)现代教育技术中心
① 制定具体的信息管网和线缆资源建设与运维需求;
② 负责信息管网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校园网络光缆的敷设及维护管理工作,获批的使(租)用光缆或纤芯的分配;
③ 负责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信息的收集、整理、核查、更新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4)校园建设规划部门、基建管理部门
① 按照“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部门负责依据信息管网建设需求进行选址;
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依据规划或修缮需求,进行信息管网的建设和维护。
(5)总务部门负责信息管网建设管理、电力供应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协调工作。
(6)保卫部门负责信息管网使用及线缆敷设施工的巡查与违规处置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需求确定。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依据校内外用户对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的需求以及未来发展需要,结合信息管网现况,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提出信息管网新建与修缮需求。
第一百一十二条 规划制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需求,结合校园实际,制定信息管网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部门协调处理选址等相关事宜,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对信息管网规划进行审核。
第一百一十三条 管网建设。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依据信息管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或依据修缮需求进行修缮,并做好管网建设和修缮工程的质量管理。信息管网建设完成后,基建管理部门会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共同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完成后将工程相关资料移交给网信办,相关图纸中应详细标注所有管道的管径、走向等信息。校内外部门未经校园规划建设部门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允许,不得在校园内自行建设信息管网。
第一百一十四条 线缆敷设。线缆敷设按照“集中敷设、按需使用”的原则进行,计算机网络光缆资源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集中敷设,校内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申请使用,校外部门申请租用;确因特殊业务需要,需自行敷设的,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敷设。线缆必须地下敷设,严禁架空。如因工程建设需要空中架设临时线缆时,须经校园建设规划和管理委员会部门和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挂牌实施,用后即拆。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工管理。为保障信息管网和线缆资源的规范管理,各相关部门须相互配合,加强施工过程管理。信息管网的建设与修缮施工按照学校基建修缮管理相关办法执行。线缆敷设及维护工作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施工前。相关部门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充分沟通,形成技术管理文档,并向网信办、基建部门和保卫部门报备。
(2)施工时。施工部门须遵守学校各项规定,施工现场竖立施工标牌。没有施工标牌的,保卫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并根据情况进行处置。
(3)施工完成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施工相关部门向网信办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相关图纸中应详细标注所敷设光缆根数、芯数、所使用管道、路由、交接位置等信息。
第一百一十六条 规范标示。在人手井、光交箱、转角、接头、盘留处及无遮挡物处的所有管道与线缆必须挂标牌,明确标示。光缆标识内容包括:起点和终点位置、光缆编号、芯数、长度、建设部门、挂牌日期等信息。标牌采用金属材质,颜色和长度等规范、统一。
标识规范见附件1。
直埋线缆处需竖立石材标识“地下有线缆,严禁开挖破坏”。直埋线缆是指敷设线路处地下因无统一建设的管道或管沟而直接埋入地下的线缆。直埋光缆应设置保护套后再埋入。
第一百一十七条 使用原则。校内部门根据需要申请使用信息管网与线缆资源,与学校开展数字信息业务合作的校外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租用信息管网与线缆资源。获得批准使用的信息管网及线缆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借给个人、社会组织或团体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准入管理。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审批校内外部门使(租)用学校信息管道与线缆的申请。申请表见附件2。
第一百一十九条 分配管理。按照“内外分管、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统筹分配”的原则,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根据用户需求和信息管网资源情况分配管道或管沟,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分配具体的光缆或纤芯。
第一百二十条 使用管理。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建立信息管网及光缆资源的使用明细台账。台账信息包括管道及线缆使(租)用部门、光纤分配信息、光缆交接箱内光纤交接明细、管线巡查记录、管线运维记录、租用信息、联系人员信息等。
第一百二十一条 运维与应急处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统筹负责地下信息管网、线缆管理、运维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其他部门及人员未获授权不得实施运维与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运维操作由线缆敷设部门各自负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校园信息管网及其线缆资源的安全,不得挪动、毁坏各种标识,未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授权不得对信息管网和线缆资源进行任何操作。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监督巡查。学校将对信息管网及线缆的相关施工进行巡查,未经允许建设的信息管网或未经允许敷设的线缆,将予以拆除;未按规范要求施工的,将督促整改,拒不整改的,予以拆除。
第十三章 罚则
第一百二十四条 校园网用户在使用校园网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于违规行为:
(1)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浏览、复制或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社会公德等不良信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违反宪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网络行为;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
(3)盗用他人账号的;非法占用IP地址的;非法将设备接入校园网,干扰和破坏校园网正常运行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损坏校园网设施的;
(6)不服从校园网管理部门或人员管理的;
(7)其他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的。
用户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过程中发生违规行为的,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提出警告;责令当事人提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向其所在部门通报,并禁用校园网账号一个月;永久禁止在校园网中建立账号;提交学校相关部门处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和验收等环节未按本办法规范管理,或在房屋修缮过程中擅自损坏网络基础设施,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六条 如违反设备间管理规定,导致设备设施损坏的,或影响校园网络正常运行的,或导致设备间发生火灾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七条 基站安全。基站在设置和使用过程中不得对其他无线电系统产生干扰,不得对相关建筑物或设施造成损害,不得危及周围人员的人身安全,否则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百二十八条 基站保护。依法设置的基站是重要通信基础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破坏、干扰基站及其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合法基站设施,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一百二十九条 非法基站处置。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设置基站的,或将未经验收的基站投入正式运行的,或基站运行中违反环境保护要求的,学校有权责令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进行拆除或暂停使用,如有必要,可移送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因其产生的各种纠纷及经济赔偿责任由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承担。
对非法基站,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无偿、无条件自行予以拆除,因其产生的法律纠纷和经济赔偿责任全部由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或个人承担。
第一百三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允许,私自敷设、使用、出租出借信息管网和线缆的,学校将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由当事人负责解决;损坏信息管道、线缆及其相关配套设施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赔偿责任;危害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将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三十一条 学校第三方单位等网络管理。校园内的物业、食堂、商超等服务单位的内部网络由其自行建设和管理。需接入校园网的,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申请校园网IP地址接入校园网。学校附属部门等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网络管理办法,落实网络实名制等相关要求,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
第一百三十二条 法则要求。计算机网络建设项目的设计、实施、验收等,国家、湖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有的且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基站,基站设置与使用单位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基站的整改工作,并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备相关信息。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规定,国家出台相关新标准、新规定的,以新标准、新规定为准。
第一百三十五条 校内现有架空通信线缆应逐步改用地下信息管网和光缆,具体工作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线缆所属相关部门配合。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西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校园网络管理办法》(西铁职院党〔2008〕38号)自本办法实施后即时废止。学校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1. 信息管网及线缆标识牌规范
2. 信息管网及线缆使(租)用申请表
附件1
信息管网及线缆标识牌规范
一、标识牌总体要求
标识牌的材质、印刷质量、固定质量须满足使用年限不少于10年的标准,要求标示内容清晰、规范,通过标识牌颜色能轻易分辨校园网络、专用网络、公用网络等。
二、标识牌材质
管道标识使用金属不锈钢或铝合金材质,线缆标识采用金属不锈钢材质、硬质塑料或软塑料材质等,具体材质的选择将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标识牌长度
线缆标识牌长度为15cm,宽度为2cm,管道标识牌为10cm*5cm。
四、标识格式
1.线缆标识
标识信息包括:线缆编号、线缆型号、芯数、长度、始点、终点、使用部门、挂牌日期。标识格式如下。
编号:GLXXX | 材质:××× | 型号:××× | 芯数:××× | 长度:××× |
始点:××× | 终点:××× |
使用部门:××× | 挂牌日期:yyy-mm-dd |
2.纤芯标识
标识信息包括:线缆编号、线缆型号、芯数、长度、始点、终点、使用部门、挂牌日期。
3.管道标识
标识信息包括:管道编号、始点、终点、使用部门、挂牌日期。标识格式如下。
编号:GDXXX | 材质:××× |
始点:××× | 终点:××× |
使用部门:××× |
挂牌日期:yyy-mm-dd |
(1) 线缆和管道的标识格式为AAXXX,其中,AA为字母,光缆标识字母为GL,铜缆标识字母为TL,管道标识字母为GD,XXX为三位整数编码,范围为001—999,编号顺序原则为从东到西依次递增,从南到北依次递增;
(2) 始端为管道/线缆的起始位置,终端为管道/线缆的终点位置;
(3) 挂牌日期为8位数字格式:yyyy-mm-dd。
五、标识颜色
为各使用部门分配不同且有明显差异的标识颜色。
六、标识牌固定
1.管道标识牌
固定管道标识牌固定在人手孔混凝土块上,可直接固定,或通过卡槽插牌方式固定。
2.线缆标识牌
固定带孔的标示牌:标牌两端各有一圆孔,通过扎线带将其固定在线缆上。无孔标示牌:将标识牌一端通过回扣胶粘方式固定。
附件2
信息管网及线缆使(租)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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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座机 | 手机 | 邮箱 | QQ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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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管网使(租)用申请 |
用途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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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位置 (具体到路段、人手井编号或光交箱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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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位置 (具体到路段、人手井编号或光交接箱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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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缆资源使(租)用申请 |
起始位置(具体到路段、人手井编号或光交接箱编号) | 终止位置 (具体到路段、人手井编号或光交接箱编号) | 光缆芯数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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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部门意见 | 本部门声明以上内容真实准确,并承诺遵守学校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相关管理规定,承诺不利用学校资源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部门公章) (校内部门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签字;校外部门应由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 |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意见 | 同意以上部门使用/租用以上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 签字: 日期: (部门公章) (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 |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处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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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校内部门可申请使用学校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
2.校外部门可申请租用学校信息管网及线缆资源,申请时请附上相关协议。
3.联系方式: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 地址: